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共同 1
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1所示及恐嚇危害安全罪部分暨定應執行
刑部分,均撤銷
甲OO犯附表一編號1「所犯罪名,宣告刑」欄所示之罪,處如
該欄所示之刑及「沒收」欄所示之沒收,又共同成年人對少年犯
恐嚇危害安全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
元折算壹日
其他上訴駁回
第二項撤銷改判之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及前項上訴駁回(即附
表一編號2至5所示各罪)部分,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
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,
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
上訴駁回
(原審主文: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
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
上訴駁回
(原審主文: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
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
上訴駁回
(原審主文:甲OO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
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
上訴駁回
(原審主文:甲OO成年人與少年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
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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